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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东莞公司注册登记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本人签署。 1 0 纸质 行政机关(东莞市工商局)
2 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3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适用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2、集群托管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3、不适用住所申报制: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0 1 纸质 行政机关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 前置审批文件、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行政机关
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提交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申报预审通知书及各申请表格、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带齐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或由邮政上门收取材料代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办理。

4、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侧(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一楼登记注册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