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元代理记账

0元公司注册

服务热线

156-2686-0423

专注公司注册服务

服务热线:156-2686-0423

东莞公司注册流程费用
东莞注册公司核名查询
注册东莞公司最新政策条件
东莞公司注册代理费用多少钱
东莞公司注册流程费用
东莞注册公司核名查询
注册东莞公司最新政策条件
东莞公司注册代理费用多少钱

首页 > 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下载

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时需要提交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有要求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主,并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以下内容是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在确定经营范围前,应该仔细阅读了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小、中、大类独立提交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于未列入《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新兴产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件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规定的登记前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向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登记后必须批准的决定(以下简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后置许可的经营项目。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书未载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国家经济产业分类的规定进行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贸易习惯或专业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业务范围后注明“依法需要核准、有关部门只能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
第六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批准文件、证书名称、证件名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审批权限、审批内容和有效期限。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业务范围包括前置许可的业务项目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书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告有关变更。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包括或者体现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业务范围内的第一项业务属于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或者变更批准文件、证书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批准文件、证明书中记载的业务项目的条款与原登记声明或者变更不一致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凭批准文件和证书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新建企业因分立、合并申请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合并,申请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而存活的,在登记前无须变更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
第十条:企业变更类型的,在变更类型前,不需要再办理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对于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投资人后,不需要再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投资者由国内投资者变更为外国投资者,或者企业投资者由外国投资者变更为国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准文件重新登记其经营范围。审批机关出具的第二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另行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申请扩大相应的经营范围;为扩大业务范围,在申请后方舟“分公司经营”一词。
分支机构在其管辖企业经营范围内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经营范围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的;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批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获得批准的;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重新审查批准的,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届满,企业没有重新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
(四)撤销或者撤销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签发其他批准文件的。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2号令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下载doc: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