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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11:17:30 浏览次数:
大致浏览了一下,这封邮件主旨很明确:毛里求斯通过了《经济实质法令》(Economic Substance Act),毛里求斯环球商业公司(Global Business Company)所享受的3%税收优惠也将恢复为15%。
看到这封提醒邮件,不由想起前两天与客户讨论的“同样问题”——开曼群岛和BVI也在2018年底立法通过类似的《经济实质法令》,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为什么开曼群岛、BVI、毛里求斯等离岸金融中心会一窝蜂地通过针对离岸公司的《经济实质法令》呢?Why?
⊿ 形势所迫:OECD和欧盟双重施压
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反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行动计划(BEPS)第5项行动计划-更有效防堵有害的租税实务”,要求一些不征税或仅名义上征税的国家(简称为“低税国”)必须引入“经济实质活动”的规定。
由于开曼群岛、BVI以及毛里求斯等多为低税国,且大多离岸公司为用来控股,并无经济实质,也未申请当地税收居民。长久以来,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离岸公司既未在离岸地也未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家/地区纳税,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不满。
以欧盟为例,2017年12月,欧盟为落实OECD的BEPS计划,将包含开曼群岛和BVI在内的47个国家及地区列为“税务不合作观察名单”。欧盟表示,若低税国无法于2018年底前承诺改善其租税法规(例如加强经济实质规定、租税资讯透明化等),将会被欧盟列为“税务不合作黑名单”。
为了避免被像欧盟这样的OECD成员国列入“黑名单”,各个离岸金融中心“不得不”立法通过《经济实质法令》。鉴于这些《经济实质法令》大同小异,今天,我们就以最具代表性的开曼群岛、BVI为例,看看新一波”经济实质法令“都有哪些内容?对离岸公司有什么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 法令要求:须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
《经济实质法令》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之“相关个体”必须办理年度申报,说明营业活动、公司收入、费用及其员工人数等,且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以符合法定要求。
当地税务机关将负责认定相关个体是否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无法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之相关个体,当地税务机关除通知并指正外,还可能要求该个体缴纳高达数万美元之罚款(见下表),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注销其登记。
对未遵循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的公司,会被处以罚款:
首次违反 | 第二次及后续违反 | |
开曼公司 | 10,000美元 | 100,000美元 |
BVI公司 | 5,000~20,000美元 |
10,000-200,00美元 情节严重者,公司甚至会被废止或除名 |
⊿ 相关主体:哪些公司需要申报?
首先,来看开曼公司的情况。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
1. 开曼豁免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 company)
3. 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 partnership)
但是,投资基金(investmentfund)实体和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1]除外。
接下来,来看BVI公司的情况。根据BVI《2004年商业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
1. BVI公司
2. 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有限合伙)
但是,非BVI税收居民实体除外。
可以看出,无论是开曼公司还是BVI公司,只要不是离岸地的税收居民实体,都不需要申报。但前提是,你得首先是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呀!最重要的是:从今往后,离岸公司要么在离岸地成为税收居民,要么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成为税收居民,非此即彼、无法逃脱。
至于在离岸地申请还是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地区成为税收居民,这需要全面衡量离岸公司的维护成本、税收成本及实际目的等等。
从20年前至今,宏杰曾就离岸公司(不含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因为其实际税收高于16%)三角贸易的涉税问题写了大量文章。如今,噩梦果然来临!
⊿ 相关业务:哪些业务需要申报?
开曼和BVI的两部法令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银行业务;
(2)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总部业务;
(6)持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business);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以及
(9)运输业务。
两部法案规定,基金管理业务系指在开曼或BVI持有牌照(license)的实体所从事的基金管理业务,因而豁免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excluded person)不在上述规管范围之内。
此外,很有必要对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予以关注,因为这意味着从事三角贸易的离岸公司需要申报。一旦申报,那么,相关信息将很可能被交换给签署了协议的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司法管辖区。
此外《开曼经济实质法》还特别规定其项下的相关业务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 何谓实质:如何才算有经济实质?
肯定有人要问,对开曼公司和BVI公司来说,到底怎样才算有经济实质呢?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业务的决策和管理在当地进行(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当地等);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赖在当地物理条件(主要包括:在当地有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等、在当地有足够合资质员工,以及在当地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等);
(3)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外包实体可监督和控制,那么也符合条件。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也就是不从事商业活动的控股公司,这是离岸公司中的绝大多数),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 1 )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报要求;以及
( 2 ) 在当地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可以看到,开曼公司和BVI公司的经济实质法令,相比香港公司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要严格一些,前两者需要“决策和管理”在当地,而香港公司只需要“决策”或“管理”在香港即可。
至于在当地有办公场所和足够员工,这一点与香港公司并无差别,但在实际操作中,香港公司对此要求并不严格。如欲了解更多香港公司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请阅读:《案例研究: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以避免双重征税》。
⊿ 做好准备:2019年7月1日开始申报
根据开曼群岛和BVI的《经济实质法令》,201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自开始从事相关活动时立即适用,在设立后1年内完成申报。
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前已存在且从事相关活动的公司,2019年7月1日起适用,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即可。
请检视您的跨境公司架构,看看某些离岸公司(特别是开曼公司、BVI公司和毛里求斯公司)是否有必要存续。如要继续存续,请务必做好年度申报和经济实质测试等工作。若无存续必要,则应进行架构调整,不容小觑。
⊿ 宏杰观点
—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重新规划您的税收安排,以免开曼公司或BVI公司成为税收居民,因为它们零税收。最好的状态可能是少缴税,或将总部放在中等税收的司法管辖区,比如香港。我们认为,凡事预则立,税收规划非常重要,如您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开曼群岛和BVI等发布《经济实质法令》旨在防止被欧盟列为“税务不合作黑名单”,此法令生效后,预期离岸公司在当地的申报事项与维持成本势必将因此而增加。对此,你或你的客户应当已有一定心理准备。
—所谓《经济实质法令》是OECD全球税收均衡的一部分,特别是在CRS实施的大背景下,若无法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要求,开曼群岛、BVI、毛里求斯等有关部门可能会将不合规企业的信息交换至其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据悉,目前开曼群岛、BVI、毛里求斯及百慕达等已通过《经济实质法令》。可以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离岸金融中心陆续跟进,这是大势所趋。
—由于《经济实质法令》执行程序及施行细则尚未完整公布,故目前还未能提供应对指引。但我们会持续关注,敬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跨境投资者”,以了解最新信息。
[1]注:“非居民企业”系指实质管理处所在低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且为其他地区税务居民者(不可以是欧盟所列税收不合作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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