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加坡《雇佣法令》所保障的雇员
《雇佣法令》不分国籍,保护所有在雇佣合约下为雇主工作的雇员,但从事以下工作者例外:
a) 每月底薪超过$4,500 的经理和执行人员;
b) 海员;
c) 家政工人;
d) 受雇于法定机构与政府部门的雇员。
《雇佣法令》保障所有的本地和外籍员工,包括临时雇员、合约雇员、日薪雇员或长期雇员。
注意事项
01
• 雇佣合约是指一方同意雇佣另一方为雇员;另一方同意成为其雇员,并为雇主服务而达成的协议。雇佣合约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条款。
02
•经理与执行人员是指有经理或监督职能的雇员。他们具有影响决策和作出决策的职权也包
2 新加坡《雇佣法令》哪些条款和雇员有关?
一般而言,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受《雇佣法令》保障的雇员。但是,《雇佣法令》第IV 部分中涉及工作时数、休息日、年假、轮班工作和其他工作条件,仅适用于每月底薪不超过$4500 的劳力工人和每月底薪不超过$2500 的非经理或执行人员的其他雇员。
注意事项
01
劳力工人是指一般从事体力劳动、有技能或无技能的雇员。一些例子包括清洁工人、建筑工人、劳工和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