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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2019年"所得税优惠的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2019年"所得税优惠的变化

其实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文件。如果您还不了解,今天的文章千万别错过!

这就带您看看2009年至今,与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收优惠文件有哪些吧!

变化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提高到300万,享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微企业范围更广了。

【2009年】3万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6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0万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20万、30万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50万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100万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300万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

变化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的企业,不再局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从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满足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从此不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统一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不同认定标准,统一为: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更简单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特别提醒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5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1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条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号)